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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三)
时间:2015-07-22 09:16   作者:网络   来源:北京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   浏览次数:

五、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要求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要求,明确主管部门以及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责任,分别落实等级保护措施。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当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标准,分类指导。制定系统完整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完善。信息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不同重要程度的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给予相应的指导,确保等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二)科学定级,严格备案。信息和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其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对于包含多个子系统的信息系统,在保障信息系统安全互联和有效信息共享的前提下,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内各子系统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安全保护等级。跨地域的大系统实行纵向保护和属地保护相结合的方式。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国内有关信息安全专家成立信息安全保护等 级专家评审委员会。重要的信息和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确定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时,应请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给予咨询评审。     
 
     安全保护等级在三级以上的信息系统,由运营、使用单位报送本地区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跨地域的信息系统由其主管部门向其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进行总备案,分系统分别由当地运营、使用单位向本地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信息安全产品使用的分等级管理以及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的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保密局、国密办、信息产业部和认监委等部门制定。 
 
     (三)建设整改,落实措施。对已有的信息系统,其运营、使用单位根据已经确定的信息安全保护等级,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采购和使用相应等级的信息安全产品,建设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完成系统整改。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 
 
     (四)自查自纠,落实要求。信息和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已经完成安全等级保护建设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和完善自身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建设,加强自我保护。 
 
     (五)建立制度,加强管理。信息和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与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相对应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状况检测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漏洞,建立安全制度,制定不同等级信息安全事件的响应、处置预案,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六)监督检查,完善保护。公安机关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点对第三、第四级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不符合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通知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及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达到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使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更加完善。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的等级进行监督检查。     对第五级信息和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检查。 
 
     六、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计划          
 
     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分三个阶段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一)准备阶段。为了保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顺利实施,在全面实施等级保护制度之前,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要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分别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建立,推动信息安全管理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是推广和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为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指南》等法规、规范要加紧制定,尽快出台。     
 
     加快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其他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中与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不相适应的,应当进行调整。    
 
     3.建设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管理队伍和技术支撑体系。信息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建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充实力量,加强建设,抓紧培训,使监督检查人员能够全面掌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和管理规范及技术标准,熟练运用技术工具,切实承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指导、监督、检查职责。同时,还要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技术支撑体系,组织研制、开发科学、实用的检查、评估工具。     
 
     4.进一步做好等级保护试点工作。选择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以及其他方面的重点单位开展等级保护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等相关的配套规范、标准和工具,积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的方法和经验。     
 
     5.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积极推动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前期准备。 
 
     (二)重点实行阶段。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中实行等级保护制度。经过一年的建设,使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要害部位得到有效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状况得到较大改善,结束目前基本没有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到位的状况。在工作中,如发现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检查评估工具等存在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和修订。 
 
     (三)全面实行阶段。在试行工作的基础上,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全面推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已经实施等级保护制度的信息和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实施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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